俗语说:“没有破坏不了的家庭,只有不努力的小三”,当今社会,“小三”对一个家庭的杀伤力是不言而喻的,她挑战了我们传统的道德底线,更有违社会公德,那么对于老公赠与小三的房子和车子,妻子能否要回。
一、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下
夫妻通过书面形式,对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、使用、收益、处分做出约定,在约定财产制下,丈夫有权将约定属于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,无需征得妻子同意。
二、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下
在夫妻没有约定财产或约定无效的情形下,即为在法定夫妻财产制情形下,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,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共有。
依据《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十七条规定:“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。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,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。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,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,取得一致意见。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,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。”
据此分析:
1.给小三买房买车,必然不符合“因日常生活需要”的前提条件,且未经妻子同意;
2.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,小三明知他人有妻室,仍与他人之夫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,且房产、车子是赠与取得,并未支付任何对价。
3.赠与行为是基于丈夫与小三有婚外情的基础上,有违公序良俗原则
广州私家调查提示:丈夫给小三买房买车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,妻子有权诉请要求返还。